对 Tim Cook 没有太多好感,他竭尽所能的守住 Jobs 打下的江山。当然,他对自己也很有自知之明。Jobs 下是不可能藏有另一个 Jobs 的。

最近联邦法院要求 Apple 破解一名犯罪分子的 iPhone 以帮助 FBI进行调查。结果这项要求被 Apple 以保护隐私为由拒绝,并再次写了一封公开信,强调用户隐私高于一切。

此话题引起了不少争议,硅谷的公司普遍支持 Cook 的反应,而比较亲近政府的人测批评 Apple 的不作为。

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几点:

  • 在美国,法院的要求可以拒绝执行。只要你觉得这个要求不合法。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和法院打官司,一直打到最高法院。当然,最高院案子是抽选的,如果没被抽中,则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。当然,美国司法体系有两套。因为每个州都有宪法和州最高法院,所以州内事物州内解决。只有当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涉及到了联邦法律问题的时候,联邦最高法院才能够将其推翻。联邦事务,例如这次涉及 FBI 的案件,则由联邦法院系统受理。
  • 因为三权分立,联邦,也就是常说的美国政府,经常受制于议会和最高院,不能为所欲为。

其实类似的事情时有发生。把它抽象出来看就是,能否为了common good,吸收一些个人的权利,特别是被假设成坏人的权利。哈佛著名的Justice课程就提到过,如果怀疑一个恐怖分子掌握了大规模杀伤性恐怖计划的信息,可否对其使用刑讯逼供,以保障大多数人民的安全。

在中国,自小就强调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,必要时可以牺牲个人利益,来保全集体利益。党就是政府,人民就是要付出政府,句号。一切都是定好的。

在美国,什么事情都可以拿出来讲一讲,说一说。即使涉及到宪法的事情,也可以由最高院的九位老法师(写文章时是八位)说道说道。甚至最高院也可以推翻之前最高院的判决。甚至作为法律基石的宪法,也是可以修正的。虽然基本上不可能。最后一次修宪是在1992年。

那么我们说回到前面的例子。从直觉上来看,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,牺牲掉一点个人的利益,特别是被假设为坏人的人的利益,是可以接受的。如果通过刑讯逼供,阻止了一个可能造成一万人(甚至更多)人死亡的恐怖袭击,似乎无疑是值得的,正确的,应当的。即使中间出现了点小插曲,比如冤枉了点其它人,也无伤大雅,毕竟这是一件功德无量的事情,付出点代价是值得的。由此得出的结论是,只要出发点是好的,最终结果是好的,至于中间的过程,似乎呵呵一下也没关系。

但是不是真的这样?

这是一个哲学问题,哲学问题是很难,且可能没有最终答案的。但还是可以用大白话剖析一下:

  • 好,正义等等,不是绝对的,而是相对的。
  • 对谁好,是否可以为了一百个人甚至更多人的好,牺牲另外一个个体的好。这里的好可以看作是利益的通俗解释。
  • 这个时间点的好,换个时间点是否还是一样的好。(从历史角度来看显然不是)

基于以上几点,以好为理由作为做事的出发点,显然是靠不住的。

首先,我们不否认,911袭击之后美国政府部署的各种安保法案,的确降低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,提示了制造恐怖袭击的难度。它们的刑讯逼供,也的确抓到了一些恐怖分子。但这终究无法100%避免恐怖袭击。甚至可能催生更多的恐怖活动。很可能一个无辜的人被刑讯逼供后,转变为了恐怖分子。

美国的法律基础,之所以如此保卫个人利益,就是出于此目的。因为当一个实体的权利越大,它越有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去侵害其它个体的利益。这样的生物法则在历史上屡见不鲜。而且打着各种各样的旗号。

这也是美国为何允许民众持枪,为何不能通过非法途径取证,为何对坏人也要有合理的审判,为何不能double jeopardy。不做到个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,当遇到老大哥要做坏事的时候,天都帮不了你。

Tim Cook 这点上是对的,并且看的很清楚,后门不可能只留给好人。但是他之所以能这么做,是美国天赋人权的制度允许他这么做。换做中国,他就只能遵守相应的法律了。

那你说法律错了怎么办,那 Cook 也没办法。你们选举的领导人制定的法律你们自己遵守。不是民选的领导人怎么办?不是民选的你们还坚持到现在,也是自作自受,没人救的了你们。所以类似的事情来到中国,还是呵呵。


2月23日更新:

纽约时报终于把这事扯到了中国身上

这件事还没完没了了,苹果又发表了一封公开信翻译,算是对公众疑问的回答和澄清。

盖茨也出来说话了。他说苹果应该响应政府要求。盖茨这么说并不奇怪。微软07年就加入了美国的PRISM计划,而苹果是在乔布斯死后的第二年2012年才加入(来源)。

美国公司棱镜计划加入时间表

难怪微软在美国不受待见。

这件事情的核心不是美国政府这次请求是否合理,苹果是否应该解锁这一部手机。它影射的是当政府的权力大到不受制约时怎么办。即使在美国这样三权分立实现最好的国家,政府依然在隐瞒公众的情况下做些不应该做的事情。